儲金管理會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由原私校退撫基金勻支,列入年度預算。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35條,儲金管理會可以從原私校退撫基金中撥出經費,用以執行與該條例有關的各項業務。這些經費在編列年度預算時可以考慮。這表示儲金管理會可以使用原私校退撫基金的資金來支持該條例所需要的相關活動或支出。例如,儲金管理會可能使用這些資金來支付退休金、撫卹金、離職補償金、資遣費等給付。請注意,這是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對該條例的理解,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和解釋性文件,以及根據具體案例來進一步確認和解釋。
儲金管理會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由原私校退撫基金勻支,列入年度預算。
立法理由明定儲金管理會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由原私校退撫基金勻支,併列入年度預算,原私校退撫基金不足時,依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支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儲金管理會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由原私校退撫基金勻支,併列入年度預算,原私校退撫基金不足時,依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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