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撥繳退撫儲金之規定,經儲金管理會報各該學校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停止該校全部或部分獎補助款。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6 條的規定,如果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關於撥繳退撫儲金的規定,儲金管理會會向該學校的主管機關報告,並命令學校在一定期限內改善;如果在期限內仍未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停止該校全部或部分的獎補助款。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此條款沒有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提供參考。
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撥繳退撫儲金之規定,經儲金管理會報各該學校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停止該校全部或部分獎補助款。
立法理由明定學校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明定學校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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