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離職、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族,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救濟。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7 條,退休、離職、資遣的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的遺族,如果對於相關的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的審定結果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救濟。這意味著,他們有權向相應的法律機構申請救濟,並要求重新審查和/或重新評估涉及他們個人案件的相關法律和規章。具體的救濟程序和詳細內容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法規,以確定提起救濟的具體方法和步驟。
退休、離職、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族,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救濟。
立法理由明定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其性質提起行政或民事救濟。
明定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其性質提起行政或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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