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學校應在每月的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將每月應撥繳款項和代扣款項彙繳給受託的金融機構。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學校也可以在學期開始的兩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將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不足之數則由學校自行支應。 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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