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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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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2. 2.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學校應在每月的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將每月應撥繳款項和代扣款項彙繳給受託的金融機構。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學校也可以在學期開始的兩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將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不足之數則由學校自行支應。 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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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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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