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施行細則第9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教職員每個月應該向學校支付一定款項作為退撫儲金。 2. 根據第2款,對於新進或調任的教職員工,他們應該在到職當月支付一定款項,金額根據工作天數的比例計算。 3. 根據第3款,如果發現教職員不符合本條例所規定的資格後,儲金管理會應無息退還教職員、私立學校、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學校主管機關之前支付的款項。 以相關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教育部公告,於2020年2月25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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