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釋義如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之繳納證明,應由其服務學校出具。這意味著教職員在繳納退撫儲金時需要提供服務學校出具的繳納證明文件。 範例:教職員A在退休時需要繳納退撫儲金,他必須向所在的學校請求出具繳納退撫儲金的證明文件,以便提交給相關單位。 2. 各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受託金融機構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時,應將繳款單副本,連同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一併送受託金融機構彙轉儲金管理會。這條規定學校在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時應該提供繳款單副本以及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並將其送交給受託金融機構彙轉儲金管理會。 範例:學校B在每個月向受託金融機構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應該將繳款單副本和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一起提交給受託金融機構,並由其轉交給儲金管理會。 以上解釋根據參考資料中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內容所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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