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儲金管理會應在每學期開始的一個月內,根據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以及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和應撥繳金額的差額。然後,儲金管理會需要通知學校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款項調整。 2. 學校主管機關應根據儲金管理會的通知,在撥繳期限內將款項撥繳給受託的金融機構。 3. 如果學校未能按照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導致儲金管理會無法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供通知,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暫時按照前一學期的額度先行撥繳款項。 可以參考的法律法規文件包括《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教育部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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