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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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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2. 2.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撥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3. 3.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儲金管理會應在每學期開始的一個月內,根據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以及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和應撥繳金額的差額。然後,儲金管理會需要通知學校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款項調整。 2. 學校主管機關應根據儲金管理會的通知,在撥繳期限內將款項撥繳給受託的金融機構。 3. 如果學校未能按照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導致儲金管理會無法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供通知,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暫時按照前一學期的額度先行撥繳款項。 可以參考的法律法規文件包括《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教育部函、要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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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