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教職員的遺族申請撫卹金時,需要填寫撫卹事實表三份,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和全戶戶籍證明。這份資料需要由教職員死亡時所在的學校提交給儲金管理會審定,然後再報監理會備案。 2. 第二項規定前項撫卹事實表應按照《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的各款遺族順序進行詳細列舉。這意味著撫卹事實表必須按照法規中列舉的各項遺族進行填寫。 這些解釋是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相關規定得出的。相關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的全文,其中包括了該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以及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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