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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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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遺囑及第四項所定教職員之繼承人,依民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上述的法律資料中並未提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有關這一條規定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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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遺囑及第四項所定教職員之繼承人,依民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