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免課稅捐的規定如下: 1. 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2. 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這表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在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時,涉及的帳冊契據不需要支付印花稅。同時,在收取、提撥或撥付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款項、滯納金時,以及處理因此而承受的強制執行標的物的收入、雜項收入和基金運用收益時,也不需要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請注意,以上回答的內容僅以提供的資料為基礎,有關該條例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解釋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該條例本文以及相關的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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