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書表格式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領據,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報本部備查。
根據該法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書表格式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領據,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報本部備查。這意味著該條例所訂定的書表格式以及所需的證明文件和領據,將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具體的書表格式和所需的證明文件和領據可能因案件而異,需要參考相關文件以獲取更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