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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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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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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1條,專業輔導人員在聘用後,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1. 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2.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範例:假設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在工作期間,經過學校調查查證後,發現其工作表現不佳,教學成效不彰並且拒絕改進。校方即可根據該法條,組成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該專業輔導人員的情況,並最終決定是否解聘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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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