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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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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逕予解聘;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如果專業輔導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被聘用,如果已經聘用,學校或主管機關必須解除其聘用: - 符合教師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 - 符合教師法第10條第1項各款情形,在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 - 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 - 符合教師法第15條第1項各款或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在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 - 符合教師法第18條第1項情形,在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內。 - 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1項第1款或第3項前段情形。 - 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1項第2款或第3項後段情形,在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 2.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並且屬於依第13條、教師法第20條第1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4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被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不需經過學校或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學校或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解除其聘用。如果不屬於依第13條、教師法第20條第1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4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則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按照第9條或第10條的規定辦理,未被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應解除其聘用。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2條。 教師法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 103年度判字第431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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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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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