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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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但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
- 2.前項經費,應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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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8條,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的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補助項目包括薪資、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和年終獎金。然而,差旅費、加班費、離島和偏遠加給的費用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經費的分配應根據偏遠地區學校的分級及認定標準,以及中央對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的規定,同時考慮地方主管機關的財力情況進行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法規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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