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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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為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及二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 2.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 3.第三條第一項之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二、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 4.第四條第一項之督導人員除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指導專業輔導人員。 二、定期召開專業輔導人員督導會議,了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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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7條,專業輔導人員的服務對象包括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和就讀幼兒園的二歲以上幼兒。他們的服務內容包括維護學生和幼兒的學習權益和促進學習適應,評估和協助學生和幼兒與家庭和社會環境之間的關係,提供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和資源轉介服務,為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家長和其他關心學生和幼兒的人提供專業諮詢和協助,提供學校和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以及執行學校主管機關指派的其他與學生和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的工作。 同時,根據該條第三項,專業輔導人員還需處理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和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和家庭必要的服務,並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根據該條第四項,督導人員除了負責專業輔導人員的服務內容外,還需要督導和指導專業輔導人員的工作,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了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或協助。 根據上述法規,專業輔導人員的角色是為學生和幼兒提供全方位的輔導和支持,確保他們的學習和發展得到適切的關注和協助。督導人員則負責監督和指導專業輔導人員的工作,確保輔導服務的有效性和品質。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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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