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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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
- 2.依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半數薪資。
-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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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專業輔導人員在被停聘期間不會發放薪資。 2.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上述規定的第一項,被停聘的專業輔導人員在停聘期間不會發放薪資。而當停聘原因消滅後,且未受解聘並恢復聘用的人員,將會補發停聘期間的一半薪資。 3. 根據上述規定的第二項,被停聘的專業輔導人員在停聘期間會發放四分之一的薪資。如果在調查後未被解聘並恢復聘用,將補發停聘期間另外四分之一的薪資。 這些規定確定了專業輔導人員在被停聘期間薪資的發放或補發標準,以及在停聘原因消滅後恢復聘用的情況下應該補償的薪資。
-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款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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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