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
  2. 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半數薪資。
  3.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