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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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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
  2. 2.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半數薪資。
  3.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專業輔導人員在被停聘期間不會發放薪資。 2.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上述規定的第一項,被停聘的專業輔導人員在停聘期間不會發放薪資。而當停聘原因消滅後,且未受解聘並恢復聘用的人員,將會補發停聘期間的一半薪資。 3. 根據上述規定的第二項,被停聘的專業輔導人員在停聘期間會發放四分之一的薪資。如果在調查後未被解聘並恢復聘用,將補發停聘期間另外四分之一的薪資。 這些規定確定了專業輔導人員在被停聘期間薪資的發放或補發標準,以及在停聘原因消滅後恢復聘用的情況下應該補償的薪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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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依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