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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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輔導人員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 2.專業輔導人員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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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專業輔導人員停聘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如果專業輔導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及特定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在得知後的一個月內經過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暫時停聘不超過六個月,並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經過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最多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則按照第九條或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程序。 根據第一項,第九條的情形包括第四款到第六款情形,第十條的情形包括第一款和第二款。這意味著根據第一項,如果專業輔導人員涉及到第四款到第六款或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停聘調查程序。 而根據第二項,第九條的情形包括第七款到第十一款,第十條的情形包括第三款到第五款。根據第二項,如果專業輔導人員涉及到第七款到第十一款或第三款到第五款的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可以先行停聘進行調查。停聘期間不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則按照第九條或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程序。 該設置辦法的參考資料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根據最新修訂的法規資料,現在版本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修訂版本,具體的註釋和範例則需要參考實際的法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或第十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9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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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