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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
  2.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
  3.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4.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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