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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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20條的內容: 1.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 根據這條法規,學校必須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之前進行專業輔導人員的績效考核初核,並報告學校主管機關進行考核。 2.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 根據這條法規,學校主管機關必須在每年的十二月進行專業輔導人員的績效考核。 3.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根據這條法規,專業輔導人員的績效考核結果根據得分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其中,甲等得分需達八十分以上,才能晉升薪點並繼續聘用;乙等得分需達七十分以上但不滿八十分,則繼續保持原有的薪點並繼續聘用;丙等則表示得分未達七十分,不符合續聘標準。 4.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根據這條法規,專業輔導人員的年終工作獎金的發放方式和注意事項,需參照該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釋義是依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可以作為法律教授的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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