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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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待遇、請假、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學校依本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與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四、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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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兼任教師在受聘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2. 享有待遇、請假、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3. 對教師資格審定的申請、審查結果以及學校根據該辦法有關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和退休金等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益的,可以根據教師法的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4. 教師在教學方面享有根據法令的教學自主權。 5. 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可以拒絕參與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這是依據其他法令規定應享有的權利。 舉例來說,根据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规定,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義務,依法令及學校安排的課程實施教學活動。根据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规定,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中所稱教學不力應該嚴格解釋,以免因課程內容、上課方式或上課地點等稍有差異而被認定為教學不力,並被學校不續聘。另外,根據教育部92年5月30日發布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高中以下學校的教師在教學不力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調查、輔導和評議等程序,必要時進行處理。根據這些規定和指引,大學教師在教學方面的保障程序不應低於高中以下學校教師。
- 退休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審定名詞
- 教師法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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