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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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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學校根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終止聘約,或根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時,學校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附上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的理由,以及當事人如果不服決定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 例如,如果學校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上終止聘約的理由,比如該教師的教學表現不佳或不符合聘約要求。同時,學校應提供當事人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例如向學校提出申訴或向教育行政機關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1.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https://www.ner.gov.tw/announcement_1.aspx?announcement_guid=316c8f65-41cd-4d75-a8d519c02310d38f 2.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tePrint.aspx?Pcode=G0450084&notice=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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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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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