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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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