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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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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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學校根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終止聘約,或根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時,學校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附上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的理由,以及當事人如果不服決定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 例如,如果學校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上終止聘約的理由,比如該教師的教學表現不佳或不符合聘約要求。同時,學校應提供當事人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例如向學校提出申訴或向教育行政機關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1.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https://www.ner.gov.tw/announcement_1.aspx?announcement_guid=316c8f65-41cd-4d75-a8d519c02310d38f 2.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tePrint.aspx?Pcode=G0450084¬ice=1
-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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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