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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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兼任教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暫時停止聘約執行: 1. 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據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的宣告。 3. 依據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的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上述規定和情形說明了兼任教師在因涉及刑事行為而被通緝、羈押、受到褫奪公權或受到徒刑宣告等情況下,可以被暫時停止聘約執行。這些用以限制兼任教師行為和保護教育環境的規定,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確保教學品質和學校的聲譽。 例子:如果兼任教師在一個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職,並被判犯有貪污罪,確定判決後宣告受褫奪公權,那麼根據該學校的聘任辦法,他的兼任教師聘約可以被停止執行。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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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