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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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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兼任教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暫時停止聘約執行: 1. 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據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的宣告。 3. 依據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的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上述規定和情形說明了兼任教師在因涉及刑事行為而被通緝、羈押、受到褫奪公權或受到徒刑宣告等情況下,可以被暫時停止聘約執行。這些用以限制兼任教師行為和保護教育環境的規定,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確保教學品質和學校的聲譽。 例子:如果兼任教師在一個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職,並被判犯有貪污罪,確定判決後宣告受褫奪公權,那麼根據該學校的聘任辦法,他的兼任教師聘約可以被停止執行。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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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