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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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有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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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教師若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所列的情形,學校應該執行通報、蒐集資訊、查詢、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在聘任兼任教師之前,學校應該查詢兼任教師是否具備前條規定所列的情形,對於已經聘任的兼任教師,學校應該定期進行查詢。此外,通報、蒐集資訊、查詢、處理、利用等相關事項的執行,應參照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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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