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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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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2. 2.兼任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終止聘約。
  3. 3.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規定了兼任教師終止聘約的情形及審議程序。 根據第1項,學校應終止聘約並禁止聘任為兼任教師,如果兼任教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有必要終止聘約。 2. 兼任教師因受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的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3. 兼任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侵害,有必要終止聘約。 4. 兼任教師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5. 兼任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必要終止聘約。 根據第2項,兼任教師符合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時,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可以直接終止聘約。 根據第3項,兼任教師符合第1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時,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才能終止聘約。而如果兼任教師符合第1項第五款情形,則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才能終止聘約。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該辦法是根據《教育部命令(101)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用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所制定,並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生效。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命令(101)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用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2. 教育部公告「104年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雇作業要點」 範例:根據第1項第一款規定,如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兼任教師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有終止聘約之必要,學校應終止該兼任教師的聘約、禁止其再次聘任。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學生免於受到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的侵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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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規定:「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經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