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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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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2. 2.兼任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終止聘約。
  3. 3.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的規定,兼任教師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應終止其聘約且終身不得再次聘任為兼任教師: 1.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2. 在服務公務時,因貪污行為犯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並確認其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並確認其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對於學校而言是必要的。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對於學校而言是必要的。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對於學校而言是必要的。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根據第2條規定,兼任教師若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學校無需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即可終止其聘約。 根據第3條規定,兼任教師若符合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學校需要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才可終止其聘約;若符合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則需要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才可終止其聘約。 以上是對於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的釋義,其中的範例參考資料則未在提供的文本內提及,因此我無法依據提供的文本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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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規定:「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