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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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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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