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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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 2.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 3.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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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的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準,並根據聘約約定的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來確定。如果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的話,則以聘約所定為主。這意味著學校在聘任兼任教師時應該明確約定聘期的時間長短,並且根據聘約的內容來確定兼任教師的授課內容和相關職責。 2. 如果兼任教師聘期屆滿前,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而不再需要該兼任教師的時候,學校可以終止該兼任教師的聘約。換句話說,如果學校根據訂定的開課標準發現選課人數不符合需求,則學校可以在兼任教師的聘期屆滿前終止他們的聘約。 3. 專科以上學校在兼任教師的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方面可以有自己的規定,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程序來進行兼任教師的聘任和終止聘約。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選課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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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