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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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兼任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2.兼任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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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兼任教師聘任後,如果教師表現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具體事實,或者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終止聘約。而如果兼任教師有上述情形之一,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教育部令第10400000401號,2015年10月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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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