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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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九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九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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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引用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8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的解讀: 第一項: 1. 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指訂定第5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法規,具體細節需參考該法規。 2. 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指符合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狀況,且該聘任已經經過審議,但在審議期間一年至四年內。 3.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指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詳情需要參考該條款。 4. 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指符合教師法第15條第1項各款、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且在審議期間一年至四年內。 5. 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指符合教師法第18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在終局停聘期間維持六個月至三年。 6.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指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所規定的情形,具體細節需要參考該法規。 7.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指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項後段所規定的情形,且在審議期間一年至四年內。 第二項: 1.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九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指如果符合前述各項款情形,且符合教師法第9條、教師法第20條第1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4項所規定通報案件的情形,則未聘任者不得被聘任。 2. 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指如果已經聘任的教師符合前述各項款情形,學校可以直接終止該教師的聘約,而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法定的相關委員會的審議。 3. 非屬依第九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指如果不符合依教師法第9條、教師法第20條第1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4項規定有案通報的情形,學校應依照教師法第5條或第6條的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被聘任,已聘任者則應終止聘約。 針對該法規,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8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20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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