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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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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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9條規定,兼任教師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需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這項規定的一個相關範例是,若一位學校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滿足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則學校有義務為該兼任教師投保這些保險。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法規
- 就業保險法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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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