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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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學校自行訂定,並應注意學生及兼任教師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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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的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學校自行訂定。同時,學校在訂定這些規定時必須注意保護學生和兼任教師的權益。這意味著學校在處理兼任教師請假所產生的課務時,需要有相應的規範和程序,以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不受影響,同時也要保障兼任教師的權益。具體的調課、補課、代課安排應符合學校的規定,確保正確、公平地處理請假所遺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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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