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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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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教師之請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得分次申請;全學年請假日數未三曆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安胎休養: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娩假、流產假: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依曆給假,並應一次請畢。 四、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假、病假、喪假,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除以四十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申請得以時計。
  2. 2.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學校應發給鐘點費,並支應補課、代課鐘點費。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以事假抵銷,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不發給鐘點費。
  3. 3.兼任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 4.第一項規定之假別外,其餘假別及請假相關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兼任教師的請假按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進行核算,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 生理假:每月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每次以一整天計算,不得分次申請。全學年請假不超過三天的不計算在病假內,超過的則計算在病假之內。 - 安胎休養:孕期需要安胎休養的,根據醫師診斷的需要時間給予假期;請假期間的應授課時數計入病假。 - 娩假、流產假:根據專任教師的天數核給,按照日期給予休假,一次請完。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假期。 - 原住民族身分的教師: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的各該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放假日給予假期。 - 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根據排定的課表上的平均每週授課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請假天數並乘以8小時,不足一小時按照一小時計算;申請可以按照時計算。 2. 兼任教師在授課期間按照前項規定請假時,學校應該支付鐘點費,並支付補課和代課的鐘點費。但是,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時,可以用事假抵銷,事假和家庭照顧假的總時數超過前項規定時數時,不支付鐘點費。 3. 兼任教師根據第一項規定請求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請求其他假別時,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對其進行不利的處分。 4. 除了第一項的規定之外,其他假別和請假相關的規定由各學校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修正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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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教師之請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