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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任教師之請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得分次申請;全學年請假日數未三曆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安胎休養: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娩假、流產假: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依曆給假,並應一次請畢。 四、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除以四十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申請得以時計。
  2.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學校應發給鐘點費,並支應補課、代課鐘點費。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以事假抵銷,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不發給鐘點費。
  3. 兼任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 第一項規定之假別外,其餘假別及請假相關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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