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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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法規所提及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這表示兼任教師的薪資是以鐘點費形式支付的,並且按月支付。 2.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這表示即使因天災或國定假日等原因無法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放鐘點費。 3.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這段解釋了第一項鐘點費的內容,包括了兼任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所從事的各項工作,如課程設計、教材準備、授課、評閱學生作業和回答學生問題等,都屬於鐘點費的範疇。 4.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不在此限。這一項內容規定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的支付基準,由教育部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不過,根據相關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可以支付比這個基準更高的鐘點費,不受此限制。 5.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時之數額。這一項內容規定了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的支付方式,根據學校的財務狀況來定。並且鐘點費的支付基準不得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實施時的金額。 以上是對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的逐條釋義,其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兼任教師待遇支給辦法」,即教育部所公布的相關法規。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報酬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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