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
-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不在此限。
-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