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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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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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兼任教師在受聘期間有以下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根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維護校譽是教師的義務之一。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根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這也是兼任教師在受聘期間的義務之一。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同樣來自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在執行職務時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5.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根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教師不得非依法律規定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6.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最後,根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教師還有其他根據法令規定應盡的義務。 資料來源: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教師法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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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