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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