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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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 2.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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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20條的規定,兼任教師若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的資格,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應按月為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這裡的「未具本職」指的是兼任教師未具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下列身分之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的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的個案。這意味著符合上述條件的兼任教師在聘約期間可以享受退休金的待遇。相關參考資料來自最新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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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