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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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兼任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 2.兼任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 3.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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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兼任教師涉及到以下情況之一的,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停止聘約執行,並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停止聘約執行的期間內最多延長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停止聘約執行的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經調查屬實,則依據第五條或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 具體而言,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以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如果涉及到這些情況,則可以暫時停止聘約執行並進行調查。另外,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以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如果學校認為有必要先行停止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也可以暫時停止聘約執行。這些情況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和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教育部第十四屆第5次教育人員甄選暨考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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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