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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2. 第十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止聘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全數鐘點費。
  3.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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