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 2.依第十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止聘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全數鐘點費。
-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對於停止聘約執行的兼任教師,有以下規定: 1. 根據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停止聘約執行的兼任教師,在停止聘約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鐘點費。 2. 根據第十條第一款和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停止聘約執行的兼任教師,在停止聘約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鐘點費;一旦停止聘約執行的事由消滅後,如果合約未被終止,則應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期間的全部鐘點費。 3. 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停止聘約執行的兼任教師,在停止聘約執行的期間內,會發給一半的鐘點費;調查結束後如果合約未被終止,則應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期間剩下一半的鐘點費。 以上回答是基於法規論述及參考資料判斷。
- 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款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