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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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 2.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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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兼任教師的定義,指的是在專科以上學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必須符合大學法和專科學校法所訂定的教師分級,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定的資格,方可被聘任為兼任教師。此外,軍警校院聘任的兼任教師,除另有法令規定外,也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此條的相關參考資料來自《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本法第2條,該法於2016年1月11日核定公布,目前仍然有效。
- 大學法法規
- 專科學校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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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