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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2. 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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