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的規定,教師在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如果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應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涉訟輔助。如果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則由遷調或介聘後的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涉訟輔助;如果教師已離職且沒有在公立學校或幼兒園再任職,則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的主管機關依照學校或幼兒園的規定辦理。但如果原服務學校是私立學校,則不適用這項條款。另外,如果學校之間進行合併,則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學校負責辦理涉訟輔助。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的範例,因此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