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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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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
  2. 2.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之主管機關比照學校或幼兒園規定辦理。但原服務學校為私立者,不適用之。
  3. 3.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承受辦理涉訟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的規定,教師在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如果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應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涉訟輔助。如果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則由遷調或介聘後的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涉訟輔助;如果教師已離職且沒有在公立學校或幼兒園再任職,則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的主管機關依照學校或幼兒園的規定辦理。但如果原服務學校是私立學校,則不適用這項條款。另外,如果學校之間進行合併,則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學校負責辦理涉訟輔助。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的範例,因此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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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