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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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 2.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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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9條第1項,教師若因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可以自行延聘律師,但需要填寫申請書,說明涉訟輔助的事由,並且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律師費用。第2項表示,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於受理申請後的次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如無法在期限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但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一次,而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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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