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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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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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8條,學校或幼兒園若要替教師延聘律師來協助處理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訴訟案件,必須事先得到該教師的同意。這表示教師有權選擇是否需要學校提供律師協助,並且學校必須尊重教師的意願。這項條文的目的是保障教師的權益,讓他們在訴訟程序中能夠擁有合適的法律代表。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因公涉訟,需要學校提供相關的法律輔導和協助,根據這項條文,學校在延聘律師之前,需要先向教師說明相關資訊和協助內容,然後取得教師的同意,才能進行延聘工作。這樣的做法確保了教師在訴訟程序中的權益得到適當的保障,並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相關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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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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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