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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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輔助,指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
- 2.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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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共有兩項釋義: 1. 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解釋,輔助指的是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這表示教師在涉及訴訟時,可以得到學校或幼兒園提供的律師輔助,或自行聘請律師後再向學校或幼兒園申請相關的法律協助。 2. 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解釋,教師延聘律師提供的法律協助包括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以及其他法律上必要的服務。換言之,教師可以藉由延聘律師來獲得法律意見諮詢、書面文件撰寫、訴訟代理、辯護以及與他方交涉協商等法律上的協助服務。 相關參考資料:《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教師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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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