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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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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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6條規定,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有涉訟之情況時,教師不得給予涉訟輔助。這意味著教師在與學校或幼兒園因涉訟事項發生紛爭時,學校或幼兒園不得提供教師任何形式的涉訟輔助。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受學校或幼兒園的影響,以保持公正和客觀。這可以避免學校或幼兒園利用其資源干涉訴訟程序,保護教師的權益和法律地位。根據這項法規,教師必須依法行事並自行為其涉訟事項辯護,而不得依賴學校或幼兒園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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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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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