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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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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2. 2.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了關於教師因公涉訟時的相關事項。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的釋義,所謂的涉訟是指教師在執行職務時涉及到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案件。而第二項進一步解釋了涉及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對象,包括在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參加人,以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中的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教師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與他人發生爭執而引發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他可以依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向教育機構申請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和辯護。同樣地,如果這名教師被控犯有刑事罪行,並因此開始了刑事訴訟的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他也可以根據該法規提出相應的請求。這些範例展示了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的適用情境。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被告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教師法3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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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