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教師若認為其業務主管人員所下達的命令違法,在向該主管人員報告後,該主管人員認為該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教師如果服從該命令並執行職務涉訟,則視為依法執行職務。然而,如果該主管人員下達的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我暫時無法提供任何參考資料與範例,故無法確認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以及適用情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