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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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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在執行職務時,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依據該教師的職務權限範圍,認定其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根據此條款,當教師因公涉訟時,法院可以依據學校或幼兒園的評定來判斷教師是否在執行職務時遵守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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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