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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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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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在執行職務時,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依據該教師的職務權限範圍,認定其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根據此條款,當教師因公涉訟時,法院可以依據學校或幼兒園的評定來判斷教師是否在執行職務時遵守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教師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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