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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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根據教師法第三條所定專任教師以及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如果因履行職務而涉及訟訴案件,則可以依法進行職務輔助辦法,具體的辦法內容則需要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至於該辦法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參考教育部或司法院公布的最新相關文件和法律法規。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因為沒有提供該辦法的完整內容和相關最新法令文件作為參考。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3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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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