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3 條

  1. 1.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 2.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僅適用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且依法取得資格的專任教師,代課、兼任、約聘教師不在保障範圍內。

Q · 在學校教書就一定受教師法保障嗎?

依教師法第 3 條,本法只適用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五個條件缺一不可。代課、代理、兼任、約聘或大學的專案教師原則上不在適用範圍內,發生不續聘或解聘爭議時須改走勞動基準法或民法。第二項另將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法聘任的專任教師明確納入適用。

白話解讀

教書十年的人,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教師」。這句話聽起來反直覺,但它是教師法第一道篩網。本條設下四個合格條件:要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要在編制內、要按月支給待遇、要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要是專任。五個條件少一個,教師法保不了你。代課老師、兼任講師、補習班老師、私校的「專案教師」(很多大學的常態聘任方式),這些人天天在教學生,但出事的時候打開教師法會發現自己根本不在保護名單上,要轉去走勞基法或民法。這條另外把軍警校院和矯正學校的專任教師明確納入,避免他們被「不是一般學校」的理由排除在外。簽聘約那一刻你的法律身分就被定型,事後很難改。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3 條為適用範圍之定義性規範,以五項要件界定本法所稱「教師」:須任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屬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且為專任。符合者方得援用本法之聘任、解聘、申訴與救濟規定;不符合者改受勞動基準法或民法規範。第二項並將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之專任教師納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課老師被解聘能不能用教師法申訴?

原則上不能。代理代課教師不在本法定義的「專任教師」範圍內,所以教師法的申訴管道對你關閉。但你可以走勞基法的不當解僱救濟,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直接提民事訴訟。代理代課教師的聘約多屬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原則上不算解僱,但若學校在聘期內違法終止,就有勞基法的不當終止問題。

Q2大學的「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嗎?

看你的聘約寫法。如果是「編制內專任」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就適用。但實務上很多大學的專案教師是不佔編制、以校務基金支薪,這種就不屬於本法保護範圍,遇到不續聘只能走勞基法。要看你具體的聘任性質,而非職稱。

Q3私立學校老師適用教師法嗎?

只要學校合法立案、你在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就完全適用本法,與公校教師享有同樣的申訴權與救濟管道。關鍵不在公私立,而在你的聘任型態是否為編制內專任。

Q4教師法第 3 條適用範圍是誰?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五要件缺一不可。

Q5什麼叫編制內專任教師?

在學校核定員額編制內、以教學為主要職務的全職教師,區別於佔不到編制的代課與專案教師。

Q6教師法保障的「教師」和一般老師差在哪?

前者須同時符合五要件,後者只是職稱;代課、兼任、補習班老師都不算本法上的教師。

Q7軍警校院教師適用教師法嗎?

適用。本條第二項明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法聘任的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Q8怎麼確認自己是否適用教師法?

核對五要件 → 調閱聘約看「聘任性質」 → 向人事室書面確認 → 確定後選對救濟管道。

Q9不適用教師法時該怎麼救濟?

改走勞動基準法(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民法(民事訴訟),不能走教師申訴管道。

Q10教師法申訴的時限是多久?

知悉處分後 30 天內向學校教評會或主管機關提申訴,越早確認身分越能保住程序權利。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編制內專任?

聘約「聘任性質」欄位載明編制內專任、人事室書面確認、按月支給薪資證明都是關鍵證據。

Q12編制內專任 vs 代課老師救濟差在哪?

編制內走教師法申訴與行政訴訟,代課老師只能走勞基法不當解僱救濟,舉證與程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聘任型態適用教師法救濟管道保障重點
編制內專任教師教師法申訴/申復/行政訴訟完整聘任、解聘、退休、申訴與工會權利
代理/代課教師勞動基準法勞資調解/民事訴訟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原則非解僱
兼任教師勞動基準法/民法按鐘點計酬,非專任
大學專案教師(不佔編制)否(多數)勞動基準法限期聘任,不續聘僅能走勞動爭議
軍警校院/矯正學校專任教師教師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二項明文納入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公立学校教員に適用)・教育職員免許法(教員資格)
🇰🇷 韓國교육공무원법 · 사립학교법(교원의 자격·임용 적용 범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教师资格与聘任适用范围
🇩🇪 德國Schulgesetze der Länder 及 Beamtenrecht(各邦學校法與公務員法,無單一聯邦教師法)
🇫🇷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statut des enseignants titulaires, fonction publique)
🇺🇸 美國各州教育法典與 tenure 法規(無聯邦統一教師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