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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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 2.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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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1條規定了關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的審查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各學校或幼兒園可以組成審查小組來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的成員可以由相關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申請教師輔助的教師可以要求教師會代表擔任審查小組的成員之一。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的義務。這意味著審查的過程與結果應該保密,不得向外界公開。這樣可以確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的過程和結果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保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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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