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教師待遇條例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