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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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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 2.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3. 3.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1.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的薪級晉級是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規定辦理的。該辦法將根據教師在整個學年內的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來進行晉升。 2.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立大專學校教師在服務滿一個學年後,學校將根據他們在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方面的成績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教師可以晉升一級,但不能超過其所聘職務等級的最高年功薪。 3.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的薪級晉級除了需要遵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規定外,還可以由各校自行定制。私立大專學校教師的薪級晉級則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 以上是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的預設解釋,詳細情況可能會根據各校或相關法規進行調整。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依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列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考核獎金。鑒於公立中小學教師本薪(年功薪)之晉級依上開辦法辦理已行之有年,爰維持現行規定之運作方式,於第一項定明。   二、第二項參考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三條有關給與年功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之規定,定明公立大專教師薪級晉級之原則;至於其晉級之具體資格條件,則由各校自行規範。   三、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台(八七)人(二)字第八七0六三0四四號函及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七教人字第一二二二0號函略以,各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除應符合「考核年度為學年度」及「教師之晉敘薪級得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或考核結果列為乙等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原則外,其餘如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程序、考核獎金之發給等,均得由學校依權責自行訂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 名詞
(1040522 制定)

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依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列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考核獎金。鑒於公立中小學教師本薪(年功薪)之晉級依上開辦法辦理已行之有年,爰維持現行規定之運作方式,於第一項定明。   二、第二項參考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三條有關給與年功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之規定,定明公立大專教師薪級晉級之原則;至於其晉級之具體資格條件,則由各校自行規範。   三、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台(八七)人(二)字第八七0六三0四四號函及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七教人字第一二二二0號函略以,各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除應符合「考核年度為學年度」及「教師之晉敘薪級得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或考核結果列為乙等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原則外,其餘如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程序、考核獎金之發給等,均得由學校依權責自行訂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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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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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