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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3.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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