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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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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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了教師可以獲得的三種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其中,職務加給是給予擔任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則是給予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的教師。地域加給則是給予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的教師。這些加給的具體標準和金額由相關的行政機關根據法規訂定。 舉例來說,在兼任主管職務的教師獲得職務加給的情況下,他們將額外獲得這一加給作為對他們承擔的額外職責的獎勵。同樣地,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的教師可以獲得學術研究加給,以鼓勵他們在教學和研究方面的努力。此外,如果教師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地域加給,以彌補他們因為工作地點而面臨的特殊困難或壓力。 在制定具體的加給標準和金額時,教師待遇條例並沒有提供詳細的規定。實際上,這些標準和金額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教師待遇條例和其他相關法規所制定和訂定的。因此,具體的加給標準和金額可以參考行政機關所公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和相關的行政指導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立法理由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教師教學工作與學術研究特性,定明教師加給之種類及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教師教學工作與學術研究特性,定明教師加給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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