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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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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或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相關的特定工作者時,其職務津貼的條件與金額由教育部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這項法條,教育部負責制定教師在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時所獲得的津貼的條件與金額,並交由行政院核定。這個法條確保了教師在擔任這些職務時可以獲得適當的津貼。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現行公立大專教師及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係分別依教育部擬訂並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支給主管職務加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為本條規定   二、增列公立學校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亦得支領職務加給,以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

  • 核定名詞
(1040522 制定)

一、現行公立大專教師及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係分別依教育部擬訂並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支給主管職務加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為本條規定   二、增列公立學校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亦得支領職務加給,以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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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14 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